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发布本公告:
一、在我州两级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2018年5月20日前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未在本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的,将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同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将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执行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
本院严正公告: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履行。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强制执行。从2018年5月21日起,全州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