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谋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李某等10户申请人申请执行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10件执行案件,执行总标的为1304065.23元。
2014年1月23日,李某等10户申请人分别与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元谋县元马镇永武高速公路联络线北面金汇双城一期商业住楼一套,并依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按照合同规定,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交房期限到后,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按期交房,申请人李某等10户申请人向本院起诉,要求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元谋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于2017年1月19日分别作出判决,由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分别支付李某等10户申请人延期交房违约金12万元至13万元,判决后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3月19日,李某等10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承办执行员多次做双方工作,双方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位于元谋“金汇双城一期”小区地下停车位作价折抵,申请执行费由李某等10户申请人缴纳(已付)。李某等10户申请人申请执行元谋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10件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