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双柏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31日,施某驾驶云EA4429号小型面包车载马某、段某、李某等人沿云双公路由楚雄驶往双柏,凌晨2时40分,车辆行至元双公路K155 +350M处路段时,车辆驶离道路有效路面,造成乘车人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上人员离开车辆,在事故段等待救援,但施某未在事故现场两侧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随后,由储某驾驶的双柏县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驶到交通事故发生路段时,看到现场有人招手求助,储某,孙某,李某,郭某便下车实施救援。在凌晨2时50分,赵某饮酒后驾驶李某所有的云GFS967号小型越野车沿元双公路由双柏驶往楚雄,到达交通事故现场时,将孙某,段某,马某,郭某撞伤,云GFS967号小型越野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后双柏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2016)21号起诉书向双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由赵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马某交强险赔偿后70%的经济损失70472.70元,(扣除与给付的7000.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判决,马某遂向双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柏法院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清单并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初步调查,发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后执行干警多次深入被执行人赵某所在乡镇、村委会及家中了解情况,做其思想工作,希望能主动想办法履行还款义务。在得知赵某想赔偿,无奈家庭困难,无法一次履行生效判决后,执行干警又找到申请执行人马某做其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最终,在执行干警协助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赵某每年6月30日前赔偿马某执行款1万元,直至赔清为止,申请人马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