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动态
元谋法院“指尖上的送达”破解“送达难”
作者:赵静  发布时间:2018-07-13 17:41:31 打印 字号: | |

为顺应新时代的发展,本着高效、便捷的服务态度,元谋法院不断创新送达方式,从传统的送达方式到邮寄送达,委托人民陪审员送达,网格化送达,尤其是近年来网格化送达取得新成效,进一步缓解了“送达难”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元谋法院近期推出微信送达,获得外地律师及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微信送达主要针对外地诉讼代理人及当事人,特别是案件原告人,均能实现微信送达。送达的微信号是元谋法院申请的,专门用于送达法律文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代理人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前取得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同意,再将诉讼材料发送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收到后回复,以示送达。

微信送达成本低,极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微信送达法律文书也进一步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顺应互联网信息时代发展,提高了司法为民水平。应用“指尖上的送达”,解决“送达难”,我们在努力。

微信送达法律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电子送达制度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据此,法律明确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为电子送达的三种主要形式,同时采用兜底条款,即“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且“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都可以用来作为电子送达的形式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3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若干意见首次明确将微信作为电子送达形式纳入我国法律制度体系。 

来源:元谋法院
责任编辑:杨雄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