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一看标题和图片,你也许觉得有点不切合实际!一般来说,案件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确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因不愿履行义务,才被称之为被执行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称为申请人。
也许你会产生疑问,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都不愿自觉履行义务,何况是到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的地步,还有“诚信”可言吗?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法院在执行中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手段,也是帮其重拾诚信的一个过程;在法院多次督促执行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只要其自觉履行了义务,其还是有“诚信”可言的;另一种情形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凭借其“诚信”取得其家人、朋友等的资助履行了义务,之后又想方设法赔还,也是其尊重法律和重拾诚信的表现。
近日,姚安法院执行结案一件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胡某就属于第二种情形的被执行人。2017年,被执行人胡某与申请人贾某某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姚安法院审理,判决由胡某给付尚欠的报酬及利息损失共计10多万元,执行中,执行干警多次找过胡某,其均以无能力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案件一直未能执结。 由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均系外地人到姚安经营,无固定经营场所和住所,沟通和寻找财产线索存在较大难度。为此,承办的执行干警一直以手机短信形式,与申请人贾某某保持联系,做其思想工作,让其理解法院执行工作,同时,整合执行力量,加大财产线索查找力度。
“云岭总攻”战役打响后,执行干警机动分组执行,穷尽执行措施,在住所地找到胡某后对其司法拘留15日。
经执行干警多次督促都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胡某,终于在拘留所内认真反思了自己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出要“拾回”已经“丢失”的诚信,履行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打电话给家人及亲戚朋友凑齐10多万元交清了案件执行款。
被执行人胡某从拒不履行到主动想办法履行,思想上经历了一个“质”的转变,就是:要以诚信为立足之本,任何人在社会上立足,都必须讲诚信,遵纪守法。 该案的执行,充分说明了一个道理: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目的,而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帮助”被执行人重新“拾回”曾经“丢失”的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