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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法·普法强基】“抖音”谩骂毁名誉索赔4.8万 法官调解解纷争
  发布时间:2023-11-02 14:11:26 打印 字号: | |


“抖音”短视频已成为大众娱乐

生活的重要方式

许多人喜欢发布视频来

记录和分享自己的生活

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每个公民都应当遵纪守法

谨言慎行

如果发布的内容侵害了他人权益

则有可能“引火烧身”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楚雄市法院审理的名誉权纠纷不难看出,那些“按键伤人”者以为躲在网名后面,披上了网络“马甲”,便产生“不用承担任何实际后果”的臆想。


小马(化名)到一商店购买物品,停车时不慎将店家摆放在门口的商品压坏,双方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出现了分歧,随后发生口角,店家报警后,小马向店家支付了50元赔偿金。由于咽不下这口气,小马便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当言论及视频,称该店铺为“黑店”、“大家都不要来买东西”。


店家看到视频后立即报了警,小马随后也删除了该视频并向店家道歉。可店家认为小马的行为给自己的名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便将小马诉至法院,要求小马赔偿自己名誉损失费48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迅速厘清事情原委,认为此案如果一判了之更易激化双方矛盾。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调解的效果要比判决更能让双方当事人接受。于是,承办法官帮助双方了解互联网法律知识,释法明理,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从情理法角度对此案件进行分析,希望双方换位思考、发扬谦和礼让精神,积极疏导双方对立情绪。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小马深刻意识到随意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的错误,店家也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双方达成一致:小马赔偿店家5500元,店家放弃其他诉求,至此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自媒体时代,赋予每个人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然而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众在享受自媒体自由的同时,同样要受到法律制约,不可逾越法律和道德底线。在发布言论或视频时应尊重事实、客观理性,不可“任性”,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责任编辑:楚雄州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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