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孟永金、齐红伟、陈仁、马寿、黄灿柠、徐正兴、何廷南、于殿文、史宇、褚兴华、杨云文、杨秀华、李开平、沙开中、付国立、张学友、张俊杰、赵勒腊、侯应鑫、杨建雄、贺国富、朱旭、代家明、王斌、梁和平、普富春、张德朝、李建宇、徐灿阳、张彦华、陆富军、李成海、汪祥文、马品帅、学军华、张志荣、周杰、李文应、余四生、田正强、阿古你此、杨荣明、邱云峰、赵金华、谢德昌、阿根茶贵、阿如委日、黄光开、白雪峰、王发昌、喻永红、张建明、来古次鬼、祁该强、吉火子体、甘卫林、阿达成沙、日什小扬、李丙云、架死赤鬼、罗大付、杨根林、梁宗武、赤黑子黑、潘其华、杨涛、白路华、郭学啟的减刑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3年11月1至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