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腾嘿、张发同、杨祖明、樊兴龙、孙胜锐、中碧卫、杨龙宽、何勒弄、周俊江、孙腊刀、朱才兵、尹辅祥、杨仕啟、李有泰、王顺新、杨邦全、赤黑尔色、青撒子鬼、高泽山、夏永飞、张兆鹏、陈静伟、王应达、郭庆达、李才雷的减刑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3年11月13至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