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坡三和、郭三哏、骆金桂、黄金庆、毕正文、刘凯、段国寿、寸亚星、封应有、孙汉雍、张先晨、何浪、蔡学文、袁晓樟、陈龙、丁涛、李家全、吉施比日、方博、付知平、杨志、潘念红、李润军、刘德才、何宗银、杨玉福、侯会朋、王敏、寇本知、陈加荣、樊力龙、何应勇、陈卫民、杨恩绩、马海祥、杨世摇、丰志强、张兆刚、杨帅伟、何从相、李珍龙、茶开荣、赵磊、陶升祥、孙建彬、陶光民、鲁绍宝、张其寿、王博洋、张德付、崔晓明、黄海龙、王广明、沈术明、陈彬、忽喜红、罗绍昌、徐超、李勒腊、胡玉平、彭小强、郭向荣、鲍东升、曹帮杰、亢江洪、邹银龙、赵学富、覃文、李鸿能、王杰、阿达、石再明、李社国、唐兴云、梁小强、贺成双、罗思雄、何秀泉、蔡旭东、段加文、李仕虎、王建彬、吉波日拉、吉连拉曲、余发平、刘凯、张茂华、殷凯崧、马黑你日、约则呷拉、克永元、何加成、伟则呷约、刀永华、普秀云、张文忠、康忠飞、阿尔克古、阿尔阿体、阿米次尔、汪廷方、屈在刚、张泽民、夏洪康、姚自非、也孟、曹文正、能子史吾、聂聪聪、张卫疆、皮忠军、雷松林、曲木俄扎、李祥、和燕南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3年12月18至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