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王国凡、座稳、尹门红、查玉平、王永国、赵顺财、殴乃日拉、申世留、董腊跑、火布力日、刘猛、李正权、赤黑石呷、王键、张文荣、陈明、吉属尔日、吉地次扎、段泓瑞、熊映军、缪应安、张云、罗纪彪、高佳、阿力子尔、曹正学、李加虎、周丕贵、李文安、何照迅、杨晓高、华聪、吉列友拉、詹烈生、阿苦天哈、李光永、余志林、且沙仁扯、吉比尔日、张春成、王炫炜、陈礼猛、夏凤军、高祥、谢岳林、李有明、李凤罗、徐海、卓扬明、苏正洪、赵应良、祝裕富、李建明、王春勃、余立伟、岩岁、马品军、梁爱强、米继春、温裕海、刘先才、陈冲、刘鑫、华茂平、郭家付、乐乌达莫、马松、喻斌、龙福滔、李年辉、魏万滔、雷腊汤、盛知广、陈祖永、李武学、米继仁、花开印、吴天华、李玉文、王永伟、李靖、汪志勇、张国成、晏忠明、羌若尘、程强、代吉坤、吉伙舍日、张有和、浦小明、王德华、金勇、陈伟、岩罗应、林新壮、陈诚、丁胜勇、刘中华、吴庆亮、罗省、李校、杨辉、罗万银、陈山东、段明宏、王彩、黄金、曾湖云、丁学旺、杨克所、金杰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4年1月15至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