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赵云龙、曹家宝、黄绍波、聂斌、陈发磊、姚建文、任继鹏、尚国税、王子春、刘子成、普学中、张立、赵合仓、梁守云、杨鑫、胡发全、段红有、初步尔曲、李忠良、果锡俊、李枵鸣、李强、陆港祥、胡俭、马丰云、龚靖义、李跃富、阿初日梯、陆奕盼、曹正福、陈晓宇、黄江华、褚成林、岩朗拉、袁代军、陈绍才、万如兴、李平安、吉字鲁坡、鲁军、普永明、鲁发言、王学林、杜诗科、阿某拉布、李昌义、李成明、罗恒荣、许宗明、段加林、杨锦森、宾志威、周富国、于佳麒、李荣、李文聪、李美华、孟小二、李其鸿、黄糯东、黄秀陆、龚林涛、王应宾、王康、王小东的减刑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4年4月19至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