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且沙优黑、吉沙使贵、巴长生、宁德伍、王天宝、阿俄有子、线岩坐、熊学荣、吉力子初、苏夫打、左品庄、吉哈力曲、许保合、施卫才、鲁全章、马云昌、苏呷里、许佑海、李元书、布尔日古、沙于杰、胡都勤、杨世赞、阿尔友色、曹国兵、刘韦成、此此吉鲁、邹红军、叶建荣、吴雍、唐应发、张义聪、余二、杨字龙、孙福团、沈易涛、付文、张永斌、赵免、玉苏甫江.努尔、杞永波、陈永平、何超、普平仁、张勇、杨振、刘云川、肖刚、何泽洪、李福林、周尚俊、彭祖华、马鹏云、向祖国、弄存瓦、李海东、马赛春、吴进学、黄龙、刘旺、黄晨晨、刘红辉、常宝平、卢艺皇、尹老庄、祝嘉力、赵兴锦、吴爽、奎秋延、张迎春、马绍明、万亚星、杨生成、赵昇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4年6月19至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