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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在诉|婚约财产起纠纷 释法明“礼”化干戈
  发布时间:2024-10-24 17:47:18 打印 字号: | |

“你和我又没有结婚,彩礼必须要退。”

“我们是办了酒席的,你说退就退,那我的损失怎么办?”

法庭上,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争吵了起来。2017年,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定下婚约,订婚时男方按照女方要求支付了10.1万元的彩礼,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酒席。

时至今日,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也不愿再和男方一同生活,随着关系逐渐破裂,两人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也产生分歧。男方认为两人既然没有领取结婚证,如今也已经分居,就不算结婚,彩礼自然就应该返还。女方则觉得两人已经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不应该返还。几经协商未能解决,男方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本着彻底解决纠纷、实质化解矛盾的原则,同时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楚雄市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官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通过倾听双方想法,平衡双方利益,劝解双方以解决问题为导向,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经过耐心劝导、反复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逐渐缓和,法官随即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从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等实际情况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并提出返还彩礼的参考性意见。经过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就彩礼返还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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