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在线
“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孩子抚养起纠纷 温情调解护成长
  发布时间:2024-11-12 11:04:17 打印 字号: | |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间结婚、离婚而随着建立、解散,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每位父母应尽的义务,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不仅仅是满足子女成长所需的物质保障,更重要的促进孩子的身心健康。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光禄法庭调解了一起关于抚养费的纠纷案件。

秦某与刘某相识相恋后结婚,生育了一女,女儿出生半年后,秦某与刘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秦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刘某支付了三个月抚养费后,便再也联系不上,秦某独自一人抚养孩子三年多。后因孩子入学等原因,生活压力变大,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打听与联系最终通过刘某父亲联系上了刘某,并向其送达了传票。

调解中,秦某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的不易与被告的不负责任,法官一边安抚秦某的情绪,一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刘某的工作,从生养孩子的不易,到孩子快乐成长的重要,再到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刘某认识到所肩负的责任对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同意支付之后的抚养费,并表示将之前未支付的抚养费也进行支付。

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友好协商,最终确定由刘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刘晓某年满18周岁,之前三年未履行的抚养费,由刘某按每月500元计算分两次履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来源:姚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雄波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