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如我在诉|工伤认定起纠纷 楚雄中院行政调解一案解两纷
作者:李婕  发布时间:2024-07-01 17:34:28 打印 字号: | |

工伤案件认定工伤后往往会衍生赔偿纠纷,如何一次性将纠纷彻底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来看楚雄中院如何通过行政调解一案解两纷...

邹某经人介绍到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工资也由公司发放。一日,邹某骑自行车到工地上班途中,与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邹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交通事故何某承担全部责任,邹某不承担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邹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工伤部门认定邹某受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然而,对于该工伤认定,公司认为邹某发生事故不属于上班途中,且交通事故中已获得民事赔偿,近亲属不能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于是,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后,往往都会有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而本案的实质纠纷与公司和邹某近亲属之间的工伤赔偿问题息息相关”。楚雄中院二审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深思熟虑道。

为此,承办法官决定在该工伤案件的审理中提前处理当事人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

调解中,承办法官向公司说明工伤认定的情形和条件,并释明本案符合工伤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引导公司与第三人近亲属一并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期间,承办法官了解到邹某近亲属已在某劳动仲裁委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因工伤认定未生效,仲裁现为中止状态。承办法官立即与劳动人事仲裁院沟通,仲裁院表示可以按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之后,经过多轮多次反复调解,公司与原审第三人邹某近亲属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赔付原审第三人邹某近亲属工伤保险待遇93万元。

“感谢法官不厌其烦地为我们考虑,把我们后面要申请赔偿的一系列问题都解决了”,调解结束,邹某近亲属连连向承办法官表示感谢。

2024年6月17日,公司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并于近期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项。至此,该工伤认定案件及后续可能衍生的赔偿纠纷案件一次性彻底解决。

2024年以来,楚雄州两级法院积极转变行政审判工作思路,既注重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关注案涉纠纷背后矛盾症结所在,运用穿透性审理方式,力争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案件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接下来,楚雄法院将持续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助力推进法治楚雄建设。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莉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