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冉自荣、能还尔日、程卫然、马道望、张世华、董明云、喻忠银、陈道兴、杨永孙、侯树弓、赵俊杰、依所、秦宏龙、张应富、张浩、杨荣跃、张荣欢、陈兴禄、刘家有、刘烨、岳元龙、朱继结、李敬、凤云礼、温涛、苏朝付、赵中、刘进、曹福贵、贺泽光、李学普、潘教松、浦仕耀、石伟、王智祥、倪学斌、李正贵、李国民、李腊仁、董仁豪、崔茂锦、何瑞、包袖文、李斌、祝金宏、干岳、吉尔日沙、刘洪兵、吴松、杨恒勇、段生荣、熊继锋、史碧涛、周志明、王立波、李瑞杰、王美招、王定福、陈稽庆、禹雪峰、丁健、包麻桥、李斌、李建城、杨世贤、沐彪、汉小金、杞晓顺、舒立平、齐利红、罗先春、张永旺、杨淳淋、段兆文、俞文来、饶玉昌、顾亚东、罗周、啊尼、贺文保、李兴平、温波、杨荣凡、李双平、赵加锁、宝龙东的减刑、假释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4年10月10至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