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必达情,达情必近人。“善意执行”是传统“善治”理念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执行工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方面提出的要求。
10月9日,禄丰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执行力度与司法温度的深度融合,成功执结了一起鱼塘腾退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尽可能减少了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禄丰市某村委会与朱某于2005年签订了关于朱某租赁村委会所有的一外坝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租期限为10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村委会多次要求朱某交还所租赁的坝塘,但朱某却以各种理由不予交还。为维护集体的合法权益,村委会遂将朱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开庭审理,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朱某在2024年8月30日前将村委会坝塘在不放水、不抽水的情况下将饲养的鱼清空,并拆除养鱼的相关设施后将坝塘交还给村委会。履行期限届满后,朱某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为最大限度的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驱车来到村委会进行调查并核实情况,找到被执行人朱某后,从情、理、法等角度对其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在执行干警耐心劝说和执行震慑下,被执行人承诺将坝塘交还。考虑到朱某需在不放水、不抽水的情况下将饲养的鱼清空存在一定难度,也需要一定时间,于是执行法官主动作为,积极谋划解决办法,立马联系申请人商量,宽限朱某于10月9日前完成鱼塘清理并退还鱼塘,被执行人也对执行法官的理解连声道谢,并承诺一定会在期限内完成清理。
10月9日,执行法官们再次来到村里,通过现场查勘,确认鱼池腾退完毕后,双方办理了鱼池的交接,村民们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执行需要“力度”,也应有“温度”,每一个执行案件都连着民心,找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秉承“如我在执”的理念,以“温情执行”化解矛盾。楚雄法院如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手段化解当事人纠纷,在彰显法院公正执行的同时,也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