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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上门送达受阻 释法明理解纷
  发布时间:2024-11-04 08:51:39 打印 字号: | |

“这个材料我不签字,我也不到庭去参加诉讼,你们别想把我的钱分出去”,面对法官上门送达,王某英激动的说道。

这是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是血脉相连的一家人。

王某英育有4个子女,因政府政策变动对赵家承包地进行了征收,其子赵某付作为家庭代表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但因为原告赵某文长期在外务工,平时很少回家,领取征地补偿款以后,赵某付拒绝向赵某文进行分配,赵某文遂将家人诉至禄丰市人民法院。

“儿子来告自己母亲,哪有这样的道理,送达回证我也不签字,你们法院别想将这个钱分出去给赵某文。”王某英多次拒绝法院送达,也拒绝到庭参加诉讼。

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若不解开误会,不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

“送达回证上签字只是代表本人确认收到法院送达材料,不具有其他效力,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机会可以向法官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当面诉讼也有利于当事人矛盾的化解。”承办法官来到王家英家中,向其释明法院的送达程序,并听取王某英对本案的意见,引导其正确面对法院诉讼。

“都是一家人,没必要因为一点钱闹的不愉快,赵某文你在工作之余也多抽点时间回去看看家里人。”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秉承亲情为重,公平合理的处理原则,针对王家英所述的赵某文常年在外务工很少回家的情况,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敞开心扉。随着调解工作的深入,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逐渐消除化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赵某付于10月12日前支付赵某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48520元。案件得以完美解决。

法官说法作为案件当事人,接收法院送达材料,参加诉讼活动既是诉讼义务,更是诉讼权利。到庭应诉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程序的尊重,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接到法院通知时务必重视,如有疑问,及时确认,按时到庭,才能确保自己的立场和主张得到充分的表达,确保每一方的声音都能被听到,每一项诉求都能得到公正的审判。

 
来源:禄丰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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