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由云南省楚雄监狱呈报的罪犯周兴才、岩管、杨昊、依、王青明、严宏涛、岩布、申卫、杨金金、潘自银、周凯旋、张文斌、杨正银、赵枝飞、许云和、相喊珍、张兆国、吴绍华、岩汉、梅泽昆、小塞、尚中深、向新城、曼恩吞腊、王越华、岩石、江涛、杨金潮、阮向龙、安文明、沈望鹏、谢铠星、李金龙、李国春、李强、吴有弘、蔡亮、杨绍刚、李虎忠、邓宗云、李俊韩、杨啟安、张文涛、李应学、罗新强、岩正、段金坤、吞半、董昌文、周光宝、汤骑江、王永存、白雪华、陈豹、陶志华、施学洪、章振安、李方喜、胡加存、缪祥爽、陈岗、周海、董跑干、何起龙、白华亮、何彬、郭泽秋、杨威行、陈绍庄、杨进华、王加才、孙鹏、岩荣、谭书东、陈伟兵、王科、张光合、林团权、刘佳恒、卫才子、吴金成、杞朝亮、依荣、李焱、杨铭东、飞海明、代思华、郭靖、张翔、王成军、周自顺、钟启超、杨博、孙朝阳、王荣武的减刑案件,现将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如对以上罪犯的减刑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4年11月14至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信件请寄:云南省楚雄市茶花大道467号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收(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逾期视为公示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1:减刑案件公示表;
附件2:云南省楚雄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